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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25 條(殘障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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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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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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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25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