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主管機關為輔導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婦女因紝娠等因素而退出就業市場一段期間,常因缺少工作技能,而較不易獲得工作,爰規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主管機關為輔導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修正首句為「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
婦女因紝娠等因素而退出就業市場一段期間,常因缺少工作技能,而較不易獲得工作,爰規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本條未修正。
修正首句為「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