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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26 條(婦女再就業之輔導及職業訓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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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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