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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一、為使司法院(下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於執行公務時妥使用人工智慧系統,以提升審判及司法行政效率,並防免侵害國家安全、資訊安全、人權、隱私、倫理及法律規範等風險,特訂定本參考指引。
2
二、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智慧系統:指能以模擬人類智慧之方式處理資料和資訊,並具備推理、學習、感知、預測、規劃或控制等方面之運算系統。 (二)生成式人工智慧系統:指能依據以自然語言提出之問題、指令或提示詞(Prompt),生成文字、圖像或音訊等內容之人工智慧系統。(三)使用:指為執行公務之目的,透過軟體介面、應用程式或輸入提示詞等方式,運用人工智慧系統之行為。
3
三、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下稱使用者)使用人工智慧系統處理公務,均應遵循本參考指引。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