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智慧系統:指能以模擬人類智慧之方式處理資料和資訊,並具備推理、學習、感知、預測、規劃或控制等方面之運算系統。 (二)生成式人工智慧系統:指能依據以自然語言提出之問題、指令或提示詞(Prompt),生成文字、圖像或音訊等內容之人工智慧系統。(三)使用:指為執行公務之目的,透過軟體介面、應用程式或輸入提示詞等方式,運用人工智慧系統之行為。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