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重點摘要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修憲須立法院 3/4 決議提案、公告半年、公民複決過全國選民半數同意。
Q · 修憲案到底怎樣才會通過?
全國選民過半同意,不是投票人過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修憲程序分四關:(1) 立法委員 1/4 提議、3/4 出席、出席 3/4 決議提出修正案;(2) 公告半年;(3) 全國公民複決;(4) 有效同意票須超過「全國選舉人總額」半數(約 963 萬票)才通過。關鍵差異在第四關——一般公投是投票人過半,修憲是全體選民過半,沒去投票的人實質上被算成反對方。
「過半」這個詞在台灣有兩個完全不同的意思。一般選舉的「過半」是指投票的人裡面過半,但修憲的「過半」是「所有有投票權的人」(全國選舉人總數)裡面過半。這個差別大到改變一切。台灣選舉人約 1,925 萬人,修憲案要過,至少要 963 萬張同意票。2022 年「18 歲公民權」公投,564 萬人投同意(佔投票人 52%),最終仍然失敗,差距 400 萬票。這條因此被學界稱為「修憲冰封條款」。它的設計目的是讓修憲變得極端困難(民國 94 年廢除國民大會時配套加上的雙保險),結果是台灣自此沒有任何一次修憲成功通過。內閣制改革、廢死、環境權入憲、原民自治、國會席次調整,這些議題不是政客沒意願,是動了也過不了這道門檻。理解這條,就是理解為什麼很多重大改革永遠卡在「釋憲」階段而不是修憲。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為中華民國現行修憲程序條款,2005 年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後新增。明定修憲案須由立法院多重表決門檻提出(1/4 提議、3/4 出席、3/4 決議),公告半年後交付全民複決,且須獲全國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才能通過,被學界稱為「修憲冰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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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就是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門檻太高。民國 94 年廢除國民大會之前,修憲由國民大會代表表決,民國 80-94 年間修過七次。94 年之後改全民複決並設下極高門檻,理論上是還權於民,實際結果是讓修憲幾乎不可能。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很多本來該用修憲解決的議題(國會席次、總統職權細節)改走大法官釋憲路線。
那次公投同意 564 萬票(佔投票人 52.96%),但本條的門檻是「全國選民總數的半數」,約 963 萬。差距的 400 萬不是反對票,而是沒去投票的人。在本條的計算邏輯下,沒投票實質上被算成反對方有效票。內行人提示:不去投票在這條制度下是事實上的投反對票,越冷門的修憲議題越不可能過。
法律上完全可能,但政治上極困難。要達到全國選民過半同意,現實上只有兩條路:(1) 修憲案有壓倒性社會共識,反對方沒有動員能力;(2) 與全國性大選合併辦理,自然拉高投票率。但即便如此,2022 年 18 歲公民權案有跨黨派支持仍失敗。內行人提示:學界有不少人主張下一次修憲第一件事,是把本條門檻本身改回較合理水準。
門檻按「全國選舉人總額」算,不是投票人,沒投票的人實質被當反對方,是制度設計上的「沉默否決」。
學界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批評稱呼,指其門檻設計使台灣自 2005 年起 0 次修憲成功。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具選舉權公民總數,2024 年約 1,925 萬人,修憲門檻 50% 約 963 萬同意票。
三道:立委 1/4 提議、3/4 出席、出席 3/4 決議,三層全過才能進入公告複決階段。
立法院提案 → 公告 180 天 → 公民複決 → 同意票超過全國選民半數即通過,四關缺一不可。
公告 180 天是動員黃金期。把抽象條文翻成生活故事 + 爭取與大選合併辦理 + 鎖定都會區拉高投票率。
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與一般大選相同,由中選會公告投票所。
不需組織反對票,鼓勵不投票即可。沉默不投票在本條制度下實質等於反對票,是制度漏洞。
一般公投是投票人過半即可,修憲是全國選民過半。一般公投不投票不影響結果,修憲不投票實質投反對。
| 比較面向 | constitutional_amendment | general_referendum |
|---|---|---|
| 通過門檻 | 全國選舉人總額過半同意(約 963 萬) | 投票人過半同意,且同意數 ≥ 投票權人 1/4 |
| 不投票的效果 | 實質被計入反對方(因門檻按總人數) | 不影響結果(只看投票出席者) |
| 提案門檻 | 立法院 1/4 提議、3/4 出席、出席 3/4 決議 | 公民連署 0.01% + 1.5% 或立法院過半提案 |
| 公告期 | 180 天固定 | 28 天 - 6 個月(依公投法) |
| 94 年以後成功率 | 0%(0/1 次) | 公投法 2003 制定後通過率約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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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前項選舉之方式,由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前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以憲法增修條文定之。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自第九任總統、副總統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依左列規定: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罷免案,經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同意,即為通過。 二、由監察院提出之彈劾案,國民大會為罷免之決議時,經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同意,即為通過。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立法院院長於三個月內通告國民大會臨時會集會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前項選舉之方式,由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前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以憲法增修條文定之。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自第九任總統、副總統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依左列規定: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罷免案,經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同意,即為通過。 二、由監察院提出之彈劾案,國民大會為罷免之決議時,經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同意,即為通過。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立法院院長於三個月內通告國民大會臨時會集會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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