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2 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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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inyunbaby
24 days ago
檢警調單位
💡《憲法》修正程序:
立委1/4提議、3/4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始提出《憲法》修正案。
⚠️公告半年,由選舉人投票複決;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p0926367978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制憲成之於力,修憲受之於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