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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兩岸關係)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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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授權立法院以特別法處理兩岸事務,為兩岸條例的憲法依據。

Q · 為什麼大陸親戚繼承遺產有 200 萬上限?這條文哪裡來的?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立法院得就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含繼承 3 年除斥期間、200 萬上限、大陸配偶居留制度、大陸投資許可制等)都站在這 30 個字的憲法授權上,繞過民法、移民法、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量身訂做兩岸關係的第三套規則。

白話解讀

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超過 100 條、實際決定數百萬人生活的特別法),都站在這 30 個字的憲法授權上。為什麼你失聯多年的大陸親戚來認祖歸宗最多只能繼承 200 萬?為什麼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程序跟外籍配偶完全不一樣?為什麼大陸資金投資台灣公司要經主管機關特別許可,跟一般外資不同?答案都不在民法、不在入出國移民法、不在公司法,而在依這條增修條文制定的特別法裡。憲法不直接處理兩岸事務,它做的事情更重要:它打開一扇門,讓立法院可以用『特別法』的方式,繞過所有原本適用於外國人或本國人的規定,為兩岸關係量身訂做一整套規則。這個授權的政治意義很高(不把大陸視為外國,但也不視為國內),但對普通人來說,它的真正意義是:當你跟大陸發生任何法律關係時,第一本要翻的書不是民法,是兩岸條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是兩岸事務的憲法授權條款,授權立法院得以特別法處理自由地區(臺澎金馬)與大陸地區間之人民權利義務及其他事務,建立有別於本國法、外國法之第三類法律處理框架,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衍生子法的上位憲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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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陸親戚突然來認祖要分遺產,能不能不認?

你不能直接拒絕,但法律已經幫你設了硬性限制。兩岸條例第 66 條:大陸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 3 年內向台灣法院書面聲明繼承(除斥期間,過期就喪失,不能延長)。第 67 條:繼承總額不能超過新台幣 200 萬,超過部分歸其他繼承人或歸國庫。內行人提示:很多大陸親戚不知道這個 3 年時效,光是時效一過就解決大部分問題。重點是這 3 年從「被繼承人死亡」起算,不是從「親戚知道」起算,時間站在台灣繼承人這邊。

Q2大陸配偶跟外籍配偶權利為什麼不一樣?

因為適用的法律根本不同。外籍配偶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配偶適用兩岸條例(本條憲法授權制定)。大陸配偶要依序經過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三階段;工作權、健保納保的取得時點也跟外配不同。內行人提示:這套區別待遇多次被釋憲質疑,憲法法庭認定基於兩岸特殊關係差別待遇有合理基礎不違憲,短期內落差不會消失。要規劃時程的話以現行法為準,不要參考外籍配偶的時間表。

Q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是什麼?

兩岸事務的憲法授權條款,授權立法院以特別法處理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人民權利義務及其他事務,為兩岸條例及其子法的上位憲法依據。

Q4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用「地區」而非「國家」措辭,刻意避開國與國的外交框架,為兩岸特殊政治關係下的立法處理保留彈性,創造有別於本國與外國的第三類法律地位。

Q5特別法是什麼意思?跟一般法律有什麼不同?

特別法是針對特定事項、對象或地區所制定之法律,效力優先於普通法。兩岸條例為民法、移民法、公司法等普通法之特別法,凡有規定者優先適用。

Q6本條授權產生了哪些重要的特別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為核心,衍生多項子辦法(不動產取得辦法、來臺觀光辦法、學歷認證辦法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為平行授權之另一特別法。

Q7遇到大陸親戚要分遺產該怎麼辦?

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查兩岸條例 66、67 條(3 年除斥期間 + 200 萬上限)、收集大陸親戚的親屬證明海基會驗證文件、必要時聲請法院公示催告。多數案件因 3 年時效自動解決。

Q8大陸配偶要取得身分證該怎麼進行?

依兩岸條例 §17 走三階段:依親居留 → 長期居留 → 定居。各階段年限與工作權限制不同,每個階段都不能省。具體年限以現行法為準(曾數次修正)。

Q9陸資投資台灣公司要如何申請許可?

依兩岸條例 §73 向經濟部投審會(現經濟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審查許可,未經許可投資者最高罰新台幣 2500 萬元並命令停止投資。受資方亦可能連帶責任。

Q10本條未來如何修正?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由立法委員 1/4 提議、3/4 出席、出席委員 3/4 決議提出修憲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同意。門檻極高。

Q11兩岸條例 vs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差在哪?

兩岸條例處理大陸地區人民相關事務(第三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處理外國人相關事務(外國人)。前提錯誤套錯法律,所有準備的論點都會跑在錯軌道上。

Q12兩岸條例 vs 港澳條例差在哪?

兩岸條例適用大陸地區人民、法人,限制較嚴;港澳條例適用港澳居民,較接近外國人處理。投資、居留、訴訟管轄門檻都有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civil_lawcross_strait_act
適用對象本國人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第三類)
繼承時效民法一般時效3 年除斥期間(兩岸 66)
繼承額度無上限200 萬上限(兩岸 67)
配偶居留外籍配偶適用移民法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三階段(兩岸 17)
投資審查外資依公司法 + 投資審議陸資需特別許可(兩岸 73),違者罰 2500 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남북관계 발전에 관한 법률(南北關係發展法)為韓國處理朝鮮事務的對應特別立法框架,但非憲法層級授權
🇩🇪 德國Grundgesetz 第 116 條(兩德分裂時期定義德國人國籍)+ Grundlagenvertrag 1972 提供處理東西德關係之特別框架(已於 1990 統一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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