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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基本國策)

  1. 1.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2. 2.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3. 3.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4. 4.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5. 5.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6.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7. 7.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8. 8.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9. 9.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10. 10.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11. 11.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12. 12.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13. 13.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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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列舉十三項基本國策,是台灣社會契約清單,並凍結原憲法 164 條教育預算 15% 規定。

Q · 憲法基本國策真的有法律效力嗎?還是只是政治宣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基本國策對立法者有方向拘束力,立法不得違反基本國策;對司法者是解釋指引;對個人原則上不直接創設可訴請求權。內行用法:把基本國策當論述加碼,跟健保法、性平法、身障權法等子法並列引用,把案件論述層級拉到憲法位階。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政治宣言:國家應該獎勵科技、保護婦女、扶助身障、推動健保、尊重原住民。每一句都正確得讓你想跳過。但你不知道的是,這 13 項條款裡,第 10 項做了一件直接影響你錢包的事:它把原憲法第 164 條「教育預算至少佔總預算 15%」的鐵律凍結了。1997 年修憲後,政府想編多少教育預算都可以,後來才用一部位階較低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重建一個更弱的保障。其他項也不只是口號:你的健保、性別平等工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基本法,這些每天碰到你生活的法律,憲法上的源頭都在這條。它不是宣言,是台灣社會契約的清單,列出國家對人民的所有承諾。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為基本國策總則性規範,列舉十三項國家方向義務:科技與產業、環境生態、中小企業、公營金融、全民健保、性別平等、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軍人權益、教科文經費、多元文化、原住民族與離島地區、僑民政治參與,是台灣社會契約的全景清單。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基本國策真的有法律效力嗎?還是只是政治宣示?

兩個都對。基本國策原則上是綱領性規定,不直接創設可訴的個人權利,你不能直接拿這條告誰要錢。但它對立法者有拘束力,立法不得違反基本國策方向。憲法法庭在解釋具體法律時,會把基本國策當成解釋方向的指引(如釋字第 649 號身障保護、釋字第 666 號性別平等)。實務上律師會把基本國策當成論述加碼,跟具體法律(如健保法、性平法)一起引用,效果比單獨引用法律強很多。

Q2為什麼憲法第 164 條的 15% 教育預算被凍結後,大家還說台灣重視教育?

因為後來用一部位階較低的法律補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要求中央和地方教育經費合計不得低於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23%(112 年修正後)。但這個保障比原憲法 15% 弱很多:第一,是浮動標準而非固定地板;第二,可以靠修法調整;第三,沒有憲法位階保障。每次教育部公布預算時,民間團體會去算實際比例有沒有達標,這是教育預算監督的關鍵指標。

Q3我可以直接告政府違反基本國策嗎?

幾乎不行。基本國策原則上不創設個人請求權,你不能單獨拿這條去打官司要求政府給你什麼。但有兩條間接路徑:第一,當你已經有具體權利受損(如健保給付被駁回、身障福利被刪減),可以把基本國策當成法律解釋的支持論述;第二,當某部法律本身違反基本國策時,可以聲請憲法訴訟挑戰該法律。訴訟策略上,基本國策很少單獨用,但加在主要法律論述之後,可以把案件的價值層次拉高,影響法官的衡量。

Q4基本國策是什麼?

憲法所定國家方向義務的綱領性規範,對立法者有方向拘束力,對司法者是解釋指引,對個人原則上不創設可訴請求權,是台灣社會契約的清單。

Q5增修條文第 10 條十三項分別是什麼?

科技、環境、中小企業、公營金融、健保、性別平等、身障保障、社福、軍人權益、教科文經費、多元文化、原住民族與離島、僑民政治參與。

Q6什麼叫實質平等?跟形式平等差在哪?

形式平等只要求法律前一視同仁;實質平等要求消除既有結構性不平等(如性別、族群),國家須採積極作為促進實際機會均等。1997 年放進憲法。

Q7凍結條款是什麼意思?

修憲技術手段,不刪除原條文但以增修條文明文排除其適用。例如原憲法 164 條雖在條文上仍存在,但已被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凍結。

Q8怎麼用基本國策對抗政府政策?

先找對應子法(健保法/性平法/原基法等)作為直接請求基礎 → 加引基本國策對應項目作為憲法層級加碼 → 透過 NGO/立委/公聽會路徑或行政訴訟主張 → 必要時聲請憲法訴訟。

Q9公務員考試「基本國策」怎麼準備?

1. 背熟十三項條款內容與序號;2. 掌握 1997 年第四次修憲關鍵變動(凍結 164 條 + 新增 5、6、7、12 項);3. 對應特別法(健保法、性平法、原基法、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身障權法等)。

Q10聲請憲法訴訟挑戰違反基本國策的法律要多少時間?

行政救濟用盡後,須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內聲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憲法法庭審理通常需 1-3 年。

Q11怎麼證明某法律違反基本國策?

對比條文與相關基本國策項目的方向衝突 → 引用憲法法庭過往援引該項基本國策的判決 → 提出比較法上的成熟見解 → 主張立法形成自由有外部界限。

Q12基本國策 vs 憲法人權條款哪個威力大?

人權條款(憲 7-22)可直接創設個人請求權、聲請憲法訴訟;基本國策原則不創設個人請求權但拘束立法者。實務上兩者並用威力最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asic_state_policyindividual_constitutional_rightinstitutional_guarantee
規範性質綱領性/方向指引可訴個人權利制度性保障
可訴性原則不直接創設請求權可直接聲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存續而非個人請求
對立法者效力方向拘束(不得違反)嚴格審查立法形成自由較大
典型例子增修條文 10 條十三項憲法 7-22 條人民權利婚姻家庭、財產權制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國憲法第 25 條(生存權)+ 第 26 條(教育權)+ 第 27 條(勤勞權)— 散見於人權章,非集中於單一基本國策條款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31-36조(教育、勤勞、人權、女性、保健)+ 제9장 經濟章 — 較台灣更接近成體系的基本國策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 + 第一章總綱(第 14-25 條)— 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基本國策性質規定,總綱集中陳述
🇩🇪 德國Grundgesetz Art. 20a(環境保護)+ Sozialstaatsprinzip(社會國原則,Art. 20 Abs. 1)+ Art. 6(婚姻家庭保障)— 部分以 Staatszielbestimmungen 形式存在,部分散見於各條
🇫🇷 法國Préambule de la Constitution de 1946(社會經濟原則)+ Charte de l'environnement 2004(環境權)— 透過憲法集團(bloc de constitutionnalité)整合成基本國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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