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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基本國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2.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3.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4.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5.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6.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7.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8.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9.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10.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11.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12.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13.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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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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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85號 1. 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 2. 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 3. 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4. 立法機關就各種社會給付之優先順序、規範目的、受益人範圍、給付方式及額度等項之有關規定,自享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斟酌對人民保護照顧之需求及國家財政等社會政策考量,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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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II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III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IV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V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VI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彭婉如事件 VII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VIII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IX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X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XI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XII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XIII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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