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4 條(教育文化經費之比例與專款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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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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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64 條規定教育文化經費比例(中央 15%、省 25%、市縣 35%),但 1997 年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已凍結比例下限,現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21.5%)取代。
Q · 憲法不是規定教育預算至少 15% 嗎?為什麼現在預算可以更低?
164 條比例已被 1997 增修條文凍結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4 條規定中央教育文化經費至少 15%、省 25%、市縣 35%。但 1997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明確凍結本條比例下限,改由法律另定。現行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各級政府教育經費合計不得低於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21.5%。後段「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保障」未被凍結,仍為現行有效規範。
深度解讀
這條曾經是台灣教育界的定海神針:中央預算至少15%、省25%、縣市35%必須花在教育、科學、文化上。換算成白話,就是立法院和地方議會不能為了省錢或做別的事,把教育經費砍到這條紅線以下。但有一個你必須知道的事實:這條的「下限保障」在民國86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被凍結了,改成「不受憲法163條(按:應為164條)之限制」。換句話說,現在中央和地方不再受15/25/35這個數字的硬綁定。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每次選舉前政客承諾「加碼教育預算」,你要知道這已經不是憲法義務而是政治選擇;而每次預算被砍,你也要知道沒有一條硬線可以擋住。這條從「憲法保證」變成了「憲法遺跡」,但它的精神還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裡延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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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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