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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3 條(教育文化事業之推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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