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構)、學校於收受本條例所定之各項申請案,認為非屬其主管權責時,應即移送權責主管機關(構)、學校辦理。
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若各機關(構)、學校認為收到的申請案不屬於其主管權責範圍,應立即轉送給有權責的主管機關(構)、學校辦理。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各機關(構)、學校在處理申請案時有明確的權限範圍,避免權責不清或重複辦理同一案件的情況發生。 例如,如果一個人向某個機關提交申請,但該機關認為這個案件不屬於其主管範圍,該機關應將該申請案轉交給有權責的主管機關辦理。這樣可以確保案件能夠在適當的管轄範圍內進行審理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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