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公務人員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資格,指於戒嚴時期,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所辦理之考試(含檢覈)及格所取得之資格。
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當中提到的是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的公務人員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資格。這指的是依據戒嚴時期所執行的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相關規定所辦理的考試(包括檢覈)所取得的及格資格。 根據所提供的資源,我無法直接找到有關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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