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退休金,包括公務人員、教育人員之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及軍人之退休俸、生活補助費、退伍金、贍養金。
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該法規明確規定了退休金的範圍,包括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的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以及軍人的退休俸、生活補助費、退伍金、贍養金。 參考資料: -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8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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