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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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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
法令
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
扣留
、
逮捕
或留置。
前項各有關機關人員在進行緊追、登臨、檢查時,得相互替補,接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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