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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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相關法令加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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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6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的歷史文物或遺跡等,都屬於中華民國所有。這些文物或遺跡的處置,需要依據相關法令進行。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國立編譯館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C&id=186002923A0001
立法沿革 1 版
(0870102 制定)
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相相關法令加以處置。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法令名詞
(087010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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