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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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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相關法令加以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6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的歷史文物或遺跡等,都屬於中華民國所有。這些文物或遺跡的處置,需要依據相關法令進行。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國立編譯館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C&id=186002923A0001

立法沿革 1

(0870102 制定)

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相相關法令加以處置。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法令名詞
(087010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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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6 條規定:「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