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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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政府得在鄰接區內為下列目的制定法令︰ 一、防止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及非法廣播之情事發生。 二、處罰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及非法廣播之行為。
- 2.對於在公海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以外其他海域之任何未經許可之廣播,中華民國政府得制定法令,防止及處罰之。
- 3.前二項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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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5 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可以為防止和處罰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以及非法廣播的行為在領土或領海內或鄰接區內制定法令。同時,對於在公海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以外其他海域的任何未經許可的廣播,中華民國政府也可以制定法令進行防止和處罰。根據這條規定,法令的制定和公告是由行政院負責的。 一個與這條法律相關的例子是《公海法公約》第 25 條規定,該規定要求沿海國有權防止和讓船舶進行無害通行。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沿海國認為在領海或鄰接區內的船舶違反了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該國可以根據本條法律制定的法令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和處罰這些行為。 另一個與此條法律相關的例子是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2 款,該條規定了海岸巡防機關的職權,包括海域內航行的船舶、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和海上船屋的檢查。根據這項規定,海岸巡防機關可以對船舶進行檢查,以確保遵守海關、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並防止非法行為的發生。此外,海岸巡防機關還可以對船舶進行驅離、扣押或留置等必要的措施,以保護中華民國海域的利益和維護海域秩序。
立法沿革 1 版
(0870102 制定)
中華民國政府得在鄰接區內為下列目的制定法令: 一、防止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及非法廣播之情事發生。 二、處罰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及非法廣播之行為。 對於在公海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以外其他海域之任何未經許可之廣播,中華民國政府得制定法令,防止及處罰之。 前二項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沿海國可在鄰接區內採取必要管制事項:(一)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移民、衛生法規之情事發生。(二)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規之行為;明定我國在鄰接區內雖不享有主權,仍得依法採取各項必要措施,以維護領土及領海內之主權行使。 二、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0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以制止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 三、鄰接區在本質上非屬領海,沿海國在此區域內僅享有有限的管轄權(例如執行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依上述公約第一0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之精神,非法廣播無論在位於鄰接區外的公海上或在鄰接區內,沿海國均應予以防止及處罰。 四、第三項明定第一、二項關於鄰接區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一、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沿海國可在鄰接區內採取必要管制事項:(一)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移民、衛生法規之情事發生。(二)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規之行為;明定我國在鄰接區內雖不享有主權,仍得依法採取各項必要措施,以維護領土及領海內之主權行使。 二、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0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以制止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 三、鄰接區在本質上非屬領海,沿海國在此區域內僅享有有限的管轄權(例如執行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依上述公約第一0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之精神,非法廣播無論在位於鄰接區外的公海上或在鄰接區內,沿海國均應予以防止及處罰。 四、第三項明定第一、二項關於鄰接區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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