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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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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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2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的主權適用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這表示中華民國擁有領海的主權,包括領海上方的空域、領海下沈的海床和底土。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中華民國在其範圍內享有完整的主權權利。相關資料來源可能包括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的正式法律文件、相關條約或國際公約,以及相關的行政法規或裁決案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70102 制定)
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
立法理由一、明定我國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底土。 二、本法所稱海床(seafloor),係指海底,其地形與陸面相同,亦有山脈、台地、溪谷、大山等,惟在未達水深二百公尺之先,其傾斜極為緩和,自是處以後,始發生急斜;其地質視深淺之地位而異。至底土(subsoil),為耕層(表土)之下的一層物質,其含的有機物比耕層少些,在礦物成分方面,這種土層是埋在底下的,所以受到的氧化和水化作用較輕,其肥力次于耕層,但樹木和其他植物的根可扎到一定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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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我國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底土。 二、本法所稱海床(seafloor),係指海底,其地形與陸面相同,亦有山脈、台地、溪谷、大山等,惟在未達水深二百公尺之先,其傾斜極為緩和,自是處以後,始發生急斜;其地質視深淺之地位而異。至底土(subsoil),為耕層(表土)之下的一層物質,其含的有機物比耕層少些,在礦物成分方面,這種土層是埋在底下的,所以受到的氧化和水化作用較輕,其肥力次于耕層,但樹木和其他植物的根可扎到一定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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