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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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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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3 條,中華民國的領海範圍是由基線起算,向外延伸至十二浬的海域。這意味著中華民國在這個範圍內具有主權,包括石油、魚類等天然資源以及領土安全等事務。在這個領海範圍之外的海域則被視為公海,沒有國家主權。 根據參考資料《海洋法》第二篇第四章,海洋國家的領海範圍一般是自基線起算,向外延伸至12浬的海域。這是公認的國際慣例,被大多數國家所遵守。而基線則是由國家按照自己的特定地理條件劃定的一條線,用來劃定領海的起點。 例如,如果中華民國的基線是海岸線,而且距離海岸線十二浬的海域內發生了一個非法漁撈活動,中華民國司法機關有權對這個活動進行執法處理,因為它位於中華民國的領海範圍之內。但是,如果這個活動發生在超過十二浬的海域,中華民國就無法行使管轄權,因為這個海域被視為公海,不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
立法沿革 1 版
(0870102 制定)
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立法理由一、明定我國領海範圍。 二、本法所稱基線係指測算領海寬度之基準,分為正常基線、直線基線及群島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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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0102 制定)
一、明定我國領海範圍。 二、本法所稱基線係指測算領海寬度之基準,分為正常基線、直線基線及群島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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