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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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之混合基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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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之混合基線法。根據此法規,中華民國的領海基線劃定原則上是以直線為主,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使用正常基線。具體依據法條及以裁判書、判決書作為參考資料示例,當有爭議時,法院會依據這些法條及相關案例法律,透過審理程式來確定領海的範圍及劃定方式。
立法沿革 1 版
(0870102 制定)
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之混合基線法。
立法理由一、明定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原則。 二、至基線之劃定,有採用正常基線、直線基線或群島基線三種方法,但無論採用那一種方法,均須力求符合我國國防安全、領土主權、經濟利益之要求,採單向劃定,以爭取最大的談判空間。 三、正常基線,係指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直線基線係指在海岸線甚為曲折的地方,或沿岸島嶼羅列密邁海岸之處,得採用以直線連接各適當點之方法劃定測算領海寬度之基線。至對特殊地形(例如內水、河口、海灣、港口、泊船處、低潮高地等),依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四條規定,沿海國為適應不同情況,可交替使用各種方法以確定基線,為適應我國各種海岸地形狀況,於本條明定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以直線基線為原則。至對特殊海岸地形自得以對我國最有利之基線方法,交替使用正常基線或直線基線劃定之。 四、群島基線係指群島國可劃定連接群島最外緣各島和各乾礁的最外緣各點的直線群島基線,原則限群島國家採用,例如菲律賓。 五、與我國相鄰或相向國家所採用基線之劃定方法,韓國、汶萊、馬來西亞、越南採用直線基線,日本採用正常基線,菲律賓及印尼則採用群島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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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原則。 二、至基線之劃定,有採用正常基線、直線基線或群島基線三種方法,但無論採用那一種方法,均須力求符合我國國防安全、領土主權、經濟利益之要求,採單向劃定,以爭取最大的談判空間。 三、正常基線,係指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直線基線係指在海岸線甚為曲折的地方,或沿岸島嶼羅列密邁海岸之處,得採用以直線連接各適當點之方法劃定測算領海寬度之基線。至對特殊地形(例如內水、河口、海灣、港口、泊船處、低潮高地等),依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四條規定,沿海國為適應不同情況,可交替使用各種方法以確定基線,為適應我國各種海岸地形狀況,於本條明定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以直線基線為原則。至對特殊海岸地形自得以對我國最有利之基線方法,交替使用正常基線或直線基線劃定之。 四、群島基線係指群島國可劃定連接群島最外緣各島和各乾礁的最外緣各點的直線群島基線,原則限群島國家採用,例如菲律賓。 五、與我國相鄰或相向國家所採用基線之劃定方法,韓國、汶萊、馬來西亞、越南採用直線基線,日本採用正常基線,菲律賓及印尼則採用群島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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