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 條
- 1.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
- 2.前項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 3.中華民國之大陸礁層為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之海底區域。
- 4.前項海底區域包括海床及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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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中華民國的專屬經濟海域是指位於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200浬範圍內的海域。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2. 中華民國的大陸礁層是指領海以外,從中華民國陸地領土延伸至大陸邊界外緣之海底區域。大陸礁層的海床及底土也包括在其中。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釋是根據法條的文本所得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相關案例或裁判書可以提供這些法條的具體應用與解釋,但在提供範例之前需要更具體的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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