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
- 2.前項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 3.中華民國之大陸礁層為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之海底區域。
- 4.前項海底區域包括海床及底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中華民國的專屬經濟海域是指位於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200浬範圍內的海域。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2. 中華民國的大陸礁層是指領海以外,從中華民國陸地領土延伸至大陸邊界外緣之海底區域。大陸礁層的海床及底土也包括在其中。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釋是根據法條的文本所得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相關案例或裁判書可以提供這些法條的具體應用與解釋,但在提供範例之前需要更具體的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861230 制定)
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 前項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中華民國之大陸礁層為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之海底區域。 前項海底區域包括海床及底土。
立法理由一、參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十七條規定專屬經濟區從測量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鄰接領海外測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為我國專屬經濟海域。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 緣名詞
(0861230 制定)
一、參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十七條規定專屬經濟區從測量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鄰接領海外測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為我國專屬經濟海域。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