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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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外界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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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的外界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可以分批公告。根據條文提到的「外界界線」,可以推斷這是指界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的邊界線。然而,具體的界線訂定和公告細節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861230 制定)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外界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立法理由明定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外界界線,由行政院公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1230 制定)
明定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外界界線,由行政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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