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3 條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外界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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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的外界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可以分批公告。根據條文提到的「外界界線」,可以推斷這是指界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的邊界線。然而,具體的界線訂定和公告細節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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