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時,其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之。
- 前項協議未能達成前,得與相鄰或相向國家基於諒解及合作之精神,作成過渡時期之臨時安排。
- 前項臨時安排不妨礙最後分界線之劃定。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