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5 條
- 1.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資源之主權權利。 二、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之管轄權。 三、海洋科學研究之管轄權。 四、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 五、其他依國際法得合理行使之權利。
- 2.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並得行使利用海水、海流、風力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活動之主權權利。
- 3.中華民國在其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舖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線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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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5條的規定,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多項權利和管轄權。其中包括對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上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以及對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的管轄權。此外,中華民國還擁有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的管轄權。另外,根據國際法,中華民國還享有其他合理行使的權利。同時,在其專屬經濟海域中,中華民國還享有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等能源或進行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在大陸礁層方面,中華民國也擁有舖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線的管轄權。 這些權利和管轄權使得中華民國能夠根據法律和國際規範,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其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的資源和領域。例如,中華民國可以進行相關的探勘、開發、養護和管理活動,並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同時,中華民國也可以與其他國家或國際機構進行合作,來有效管理和保護其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的資源和環境。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正條文,修正日期:2019年4月12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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