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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生物資源或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應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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