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6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應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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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養護和管理時,必須按照中華民國法律的規定申請許可。 範例:根據該法第6條規定,如果一家公司希望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進行石油開發,該公司必須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許可。在申請過程中,他們需要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條款,以確保他們的開發活動符合法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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