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應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養護和管理時,必須按照中華民國法律的規定申請許可。 範例:根據該法第6條規定,如果一家公司希望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進行石油開發,該公司必須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許可。在申請過程中,他們需要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條款,以確保他們的開發活動符合法律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861230 制定)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應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申請許可。
立法理由一、為行使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探勘、開發、養護管理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專屬權利,明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應依我國法令規定申請許可。 二、本條所稱開發包括採捕在內。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0861230 制定)
一、為行使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探勘、開發、養護管理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專屬權利,明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應依我國法令規定申請許可。 二、本條所稱開發包括採捕在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