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7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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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7條,任何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進行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的行為,都需要經過中華民國政府的許可。具體的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制定。 根據我所能找到的最新相關資料,行政院經濟部於2011年公告「對於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進行能源開發利用之許可辦法」,該辦法規定了在專屬經濟海域進行能源開發利用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包括對於能源項目的審查、核准和監督等內容。而具體的許可申請流程和應備文件則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行政院的相關公告。 例如,在能源開發利用方面,曾有一個案例是關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上的風力發電廠建設許可。根據行政院經濟部公告的「電業登記規則」,在籌備創設階段,申請人需提交相關文件,如籌設計畫書、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而在施工許可階段,申請人需提交工程計畫書、發電廠址土地變更或容許使用證明文件等。在這些案例中,申請人須遵守相關法規和行政規定,以取得政府的許可。 請注意,條文所提到的許可辦法可能還有其他細節,具體的解釋需要參考行政院的具體公告或相關法規之內容。在回答問題時,我們應該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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