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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8 條

  1. 1.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 2.中華民國法令適用於前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
  3. 3.第一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四周,應劃定安全區,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安全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安全。
  4. 4.前項安全區之寬度,應符合一般國際標準或相關國際組織所建議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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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8條共有四項規定,下面逐一釐清其意義: 1.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這一項規定指出,在中華民國的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範圍內進行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必須經過中華民國政府的許可。詳細的許可辦法則由行政院來制定。 2. 中華民國法令適用於前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 這一項指出,中華民國的法令適用於前項所提及的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也就是說,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內進行相關活動時,需要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規定。 3. 第一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四周,應劃定安全區,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安全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安全。 這一項指出,在第一項所提及的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周圍,應劃定一個安全區域,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航行的安全性以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安全。 4. 前項安全區之寬度,應符合一般國際標準或相關國際組織所建議之標準。 這一項明確指出,前述安全區域的寬度,應符合通常的國際標準或是相關國際組織所建議的標準。也就是說,在界定安全區域的時候,需要參考國際標準和建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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