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中華民國法令適用於前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
- 第一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四周,應劃定安全區,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安全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安全。
- 前項安全區之寬度,應符合一般國際標準或相關國際組織所建議之標準。
最新筆記
f479085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國際海洋法條約》明定安全區劃設基準及500公尺範圍,惟本法第3項明定應劃設安全區並未明定範圍,僅明示應符合國際標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