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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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5條,本法所定的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後,如果屆期仍然不繳納的話,應當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的相關活動中違反了相關法規並被處以罰鍰,而這個人在被通知限期繳納後仍然不繳納的話,法院可以介入,強制執行這個罰鍰的支付。
立法沿革 1 版
(0861230 制定)
本法所定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所定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861230 制定)
明定本法所定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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