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4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中華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之︰ 一、對於中華民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二、公然聚眾而有前款行為。 三、毀棄、損壞或隱匿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 四、損壞、除去或污穢中華民國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 五、於中華民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六、意圖使中華民國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強暴脅迫。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4條規定了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中,一些特定情況下的懲罰,並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加以處罰。以下是對每一款的解釋: 一、對於中華民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這指的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中,對中華民國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采取強暴或脅迫手段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38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可以處以刑罰。 二、公然聚眾而有前款行為。 這指的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中,公然聚眾並具有前述強暴脅迫行為的行為。這是加重的情節,根據刑法,聚眾加重這種犯罪行為將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三、毀棄、損壞或隱匿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 這是指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中,對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進行破壞、損壞或隱匿,或導致無法使用。根據刑法第135條,對於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的物品的行為,可以處以刑罰。 四、損壞、除去或污穢中華民國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 這是指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中,對中華民國公務員所施的封印或查封之標示進行損壞、除去或污穢,或違背其效力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38條,對於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的行為,可以處以刑罰。 五、於中華民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這是指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中,當中華民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在場進行侮辱行為,或對其依法執行職務公然侮辱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38條,對於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可以處以刑罰。 六、意圖使中華民國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強暴脅迫。 這是指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中,有意圖通過施行強暴或脅迫的行為,使中華民國公務員執行一定的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的職務。根據刑法第138條,對於有意圖通過施強暴或脅迫的行為使公務員執行一定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職務的行為,可以處以刑罰。 以上解釋參考了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4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