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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使用或令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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