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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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使用或令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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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3條,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進行海底電纜或管道的舖設、維護或變更行為,將受到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的罰鍰處罰,並可以禁止使用該設施或要求拆除。 這個條文的目的在於保護中華民國的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的資源和利益,並確保海底電纜或管道的舖設、維護和變更遵守相關規定和程序。罰鍰的金額根據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而定,最高可達一億元。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經濟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施行細則」 2. 中華民國經濟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相關公告和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861230 制定)
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使用或令其拆除。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五條規定,明定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鋪設、維護或變更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使用或拆除。
- 罰鍰名詞
(0861230 制定)
配合第十五條規定,明定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鋪設、維護或變更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使用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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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