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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
  2.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之內容、目的或第九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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