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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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2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釋義的解釋: 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行為會受到處罰。根據法條,處罰金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也有可能被沒入相關的探測儀器和資料。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進行海洋科學研究,他們可能需要支付罰款並且被沒收相關的設備和資料。 第二項規定,獲得許可後,如果違反了許可的內容、目的或第九條第二項列舉的情形,也會受到同樣的處罰。這表示即使獲得了許可,但如果在進行研究時超出了許可的範圍或目的,或者違反了第九條第二項所列舉的情況,還是可能會受到處罰。 針對這個法條的解釋,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的相關法規和文件。根據中華民國政府公布的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該法於1998年制定,主要用於管理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的利益和活動。這部法律的目的是保護中華民國的海洋資源,確保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根據法律,獲得許可的組織或個人可以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進行科學研究,但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和標準。這些規範可能包括設定的研究範圍、時間限制、資料收集和保護等等。 因此,如果有人在沒有獲得許可的情況下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或者在獲得許可後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2條的規定,他們可能會面臨罰款和設備沒收的處罰。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61230 制定)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之內容、目的或第九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 二、第二項明定經許可後,違反許可之內容、目的或第九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者,亦同。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9 條條文
一、配合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 二、第二項明定經許可後,違反許可之內容、目的或第九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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