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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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1 條規定,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者,將受到罰鍰處罰。具體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並有可能被沒收相關設備。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企業在專屬經濟海域進行未經許可的風力發電活動,將會被處罰,罰鍰金額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但不會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也不會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此外,該企業的風力發電設備也有可能被沒收。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沿革 1 版
(0861230 制定)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
立法理由配合第七條規定,明定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活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0861230 制定)
配合第七條規定,明定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活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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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