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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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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1 條規定,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者,將受到罰鍰處罰。具體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並有可能被沒收相關設備。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企業在專屬經濟海域進行未經許可的風力發電活動,將會被處罰,罰鍰金額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但不會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也不會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此外,該企業的風力發電設備也有可能被沒收。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沿革 1

(0861230 制定)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

立法理由配合第七條規定,明定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活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0861230 制定)

配合第七條規定,明定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活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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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1 條規定:「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