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經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 一、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二、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採(捕、撈)獲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