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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 一、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二、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2.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採(捕、撈)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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