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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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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經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 一、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二、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2. 2.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採(捕、撈)獲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0條的內容,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管理、養護,或者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管理、養護的情況下,將被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能會被沒入船舶、設備和採(捕、撈)獲物。 如果已經獲得許可後,違反了許可的內容或目的,則將被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能會沒入採(捕、撈)獲物。 以下為相關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0條的規定,如果一艘船未經許可並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進行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管理或養護,並且採取的行動被證實,罰鍰可能會在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之間,並可能會被沒收船舶、設備和採(捕、撈)獲物。 作為另外一個例子,如果某公司已獲得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進行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管理或養護工作,但他們違反了許可的內容或目的,導致資源被損壞或浪費,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0條,他們可能會被罰款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並且可能會被要求交出他們所採(捕、撈)獲的物品。

立法沿革 1

(0861230 制定)

未經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   一、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二、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採(捕、撈)獲物。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六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未經許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補、撈)獲物。    1.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2.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二、第二項明定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採(捕、撈)獲物。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名詞
(0861230 制定)

一、配合第六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未經許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補、撈)獲物。    1.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2.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二、第二項明定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採(捕、撈)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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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0 條規定:「未經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