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9 條
- 1.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建造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或令其回復原狀。
- 2.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撤銷許可並得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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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9條,針對該法條的兩項規定進行逐條解釋如下: 第一項規定,對於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未經許可而進行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的行為,將處以新臺幣壹千萬元以上到五千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沒入所建造的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或者命令恢復原狀。 第二項規定,對於經過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的行為,將處以新臺幣伍百萬元以上到貳千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會通知限期改善,若到期後仍未改善,則會撤銷許可並有權強制拆除。 兩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從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相關資料中尋找,以最新版本為主。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如果某人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未經許可進行人工島嶼的建造,那麼根據第一項規定,他可能會被處以一千萬元以上到五千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島嶼可能會被沒入或要求恢復原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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