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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修正施行後,原國民大會秘書處業務,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由立法院承受之。其人員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前,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安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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