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後,原國民大會秘書處業務,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由立法院承受之。其人員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前,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安置之。
根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14條,在該法修正施行後,原國民大會秘書處的業務由立法院接管,並且該機構的人員應在民國92年5月20日前由行政院和立法院作安置安排。 依據最新的國民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立法院將承擔原來由國民大會秘書處負責的業務。根據此條款,該轉移應在民國92年5月20日之前完成。目的是將國民大會秘書處的業務與立法機構相關的職能結合,以提高效率並確保機構運作順利。 根據此條款,行政院和立法院將共同負責安置原國民大會秘書處的人員。安置計劃的目的是要確保這些人員繼續在公共事務中發揮作用,並且在新的工作環境中有平滑的過渡。具體的安置安排可以透過行政院和立法院的合作來進行,以確定最適合每個人的新職位或職能。 舉例來說,一個國民大會秘書處的人員可能根據其背景和技能被轉至立法院的相關部門工作,例如委員會助理或文件處理等。這樣的安置安排將確保這些人員繼續在立法機構中發揮作用,同時也利於機構的運作。
國民大會每次集會,於任務終了時,即行閉會。
國民大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照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七條增訂,並將所需會計佐理人員改由本法所定員額派充之。
本法修正施行後,原國民大會秘書處業務,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由立法院承受之。其人員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前,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安置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國民大會每次集會,於任務終了時,即行閉會。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照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七條增訂,並將所需會計佐理人員改由本法所定員額派充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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