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國民大會組織法第 15 條」的內容。從提供的資料中未提及到這個法條,或者可能是某些資訊遺漏。由於缺乏相關的內容,無法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參考資料。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答案。
國民大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以臨時編組處理有關事務。 前項所需人員除秘書處現有人員外,並得僱用臨時人員及向其他機關借調。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會為節省用人費,平時均精簡用人,開會時工作量遞增自應以臨時人員或借調人員支援,故參照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增訂本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本會為節省用人費,平時均精簡用人,開會時工作量遞增自應以臨時人員或借調人員支援,故參照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增訂本條文。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