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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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委員人數依左列方式產生: 一、每直轄市、縣市、職業團體以一人為原則。 二、自由地區平地山胞、山地山胞各一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二人。 四、全國不分區八人。
- 2.前項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代表人數逾十人者,得增列一人,逾二十人者,得增列二人,餘類推。
- 3.委員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的規定: 1.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委員人數根據以下方式產生: a. 每個直轄市、縣市和職業團體原則上各有一名委員。 b.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有一名委員。 c. 僑居國外的國民有兩名委員。 d. 全國不分區有八名委員。 2. 如果直轄市、縣市的代表人數超過十人,則可以增加一名委員;如果超過二十人,則可以增加兩名委員,以此類推。 3. 委員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國民大會決定。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年鑑》。根據該資料,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立以來,依照相關法規和規程的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職業團體、自由地區原住民和全國不分區委員的人數設定進行選舉和委任。根據過去的實際案例,例如在某直轄市代表人數超過十人時,增加了一名委員。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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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