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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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設召集人三人至五人,由主席團就委員中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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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1條(85.02.14)的規定,可以解釋為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了召集人的人數範圍,數量應在三人至五人之間。根據這個規定,主席團有權根據需要指定召集人的人選。例如,當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需要討論與審查國民大會代表的資格時,主席團可以從委員中挑選三人至五人擔任召集人的角色,負責召集會議並組織審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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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