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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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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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開會時,召集人應與其他委員彼此推舉一人擔任主席的職位。該規定明確規定了主席的產生方式,即由委員會內的成員共同推選產生,主席的地位是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開會時不可或缺的一個角色。 參考資料: 1.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2010年修正), 行政院公報, 公告日期:2010年2月5日 2.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網站, https://www.civilassembly.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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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