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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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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未成立前,代表所繳代表資格證明文件,由秘書處彙呈主席團轉交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在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尚未成立前,代表所繳交的代表資格證明文件應由秘書處彙呈主席團轉交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 範例:假設國民大會召開前,代表候選人已提交代表資格證明文件給秘書處,根據該規程第5條,這些文件應由秘書處彙總後,轉交給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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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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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未成立前,代表所繳代表資格證明文件,由秘書處彙呈主席團轉交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