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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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未成立前,代表所繳代表資格證明文件,由秘書處彙呈主席團轉交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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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在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尚未成立前,代表所繳交的代表資格證明文件應由秘書處彙呈主席團轉交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 範例:假設國民大會召開前,代表候選人已提交代表資格證明文件給秘書處,根據該規程第5條,這些文件應由秘書處彙總後,轉交給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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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