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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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配置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若干人,由秘書處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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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人員配置。根據這條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配置了一定數量的秘書、幹事和其他人員,這些人員是由秘書處派遣而來的。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職責,並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協助。具體的人員配置數量和分工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和情況進行調整。 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12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成員由國民大會主席遴選,其中包括幾位秘書和幾位專門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人員。這些人員的職責是確定候選人是否符合代表身份的資格要求,例如國民大會代表的年齡、國籍等。他們還負責審查候選人的資格文件和相關證明文件,並決定是否批准候選人參選。在審查過程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候選人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和證據,並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核實工作。這樣可以確保國民大會的代表身份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並保護選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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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