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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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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資格審查審查結果,認為有不合格應予撤銷代表資格者,應分別繕具審查報告送經主席團提大會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該委員會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後,如果認為有不合格的情況,應向主席團提出審查報告,並由大會做出相應的決定。根據這條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審查後將審查結果報告給主席團,並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撤銷該代表的資格。 舉例:如果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某個代表的資格,並認為該代表不符合相關要求,委員會將向主席團提出審查報告。主席團將根據這份報告,與大會成員一起討論並做出決定,決定是否撤銷該代表的資格。

  • 撤銷名詞
  • 繕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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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審查結果,認為有不合格應予撤銷代表資格者,應分別繕具審查報告送經主席團提大會決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