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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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案之審查設左列各委員會: 第一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憲法之提案及不屬於其他審查委員會之提案。 第二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國防之提案。 第三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外交之提案。 第四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國民經濟之提案。 第五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社會安全之提案。 第六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教育文化之提案。 第七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邊疆地區之提案。 第八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僑務之提案。
- 2.上列各委員會由代表自由認定參加,經主席團整理公布之。公布後不得再行改認。
- 3.每一代表認定一委員會。但認定第一審查委員會者,得再參加另一委員會。
- 4.第一審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數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於審查後,應將審查結果提交該審查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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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了各審查委員會的職掌範圍。根據第 1 條,共設有八個審查委員會,分別是第一審查委員會、第二審查委員會、第三審查委員會、第四審查委員會、第五審查委員會、第六審查委員會、第七審查委員會和第八審查委員會。每個委員會負責審查相應的提案範圍,如第一審查委員會審查憲法相關的提案,第二審查委員會審查國防相關的提案,以此類推。 根據第 2 條,各委員會的成員由代表自由認定參加,經主席團整理公布後不得再行改認。每位代表可以參加一個委員會,但如果被認定為第一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可以再參加另一個委員會。 此外,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未提到具體的法條範例以支持這些規程。因此,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進一步提供法源性資料來闡釋這些法規的條款。
- 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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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