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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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查委員會設召集人十一人,其他審查委員會各設召集人五人,均由各該委員會委員登記為召集人候選人以後,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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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的內容如下: 第一審查委員會設召集人十一人,其他審查委員會各設召集人五人,均由各該委員會委員登記為召集人候選人以後,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根據此條規定,國民大會的審查委員會中,第一審查委員會設有十一位召集人,其他審查委員會則各設有五位召集人。這些召集人的選舉方式是由各該委員會的委員先登記為召集人候選人,並進行無記名單記法票選。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國民大會審查委員會有10位委員,並且需要選舉5位召集人。在選舉前,這10位委員中的任何一位都可以登記為召集人候選人。然後,進行無記名單記法的投票過程,每位委員為其選擇的召集人候選人投一票,並將票投入其中一個箱中。當所有委員完成投票後,統計票數,得到選舉結果,從中選出5位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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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