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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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審查委員會應有各該委員會參加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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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各審查委員會在開議之前,需要有參加該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人數的出席。議案的議決則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可通過。 參考資料: -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 (https://lis.ly.gov.tw/lgcgi/lypdftxt?68AFB0BF85F42F28D1C6106BD13F8253DA96CD0C428AF7C1DCA2A8ED7C1DB9D3A2DEDED787C1BDBAEBC3CF29BDBADEA8C5C8B4B2DBE59283B5B3C2C5D9DADEA155D865D5D1D49AA7D3D0DDFDDEA49B9DD3628361B796A0) 範例: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在進行議案審查時,總共有30位委員,根據該規程的規定,至少要有6位委員出席才能開議。而在議案的議決中,需要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即使只有6位委員出席,議案也需要至少4位委員的同意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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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