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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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審查委員會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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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各審查委員會有權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這意味著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相關當事人出席會議,並進行說明。然而,在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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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