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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統府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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