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1條,總統府設有人事處,並置人事處長一人,其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人事處的職責是依法辦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此外,人事處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從本法所定的員額內指派人員。 以參考資料來看,我找到了《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施行細則》第8條,該條規定了人事處的職掌,包括處理人事管理、設置人事制度、執行人事考核、處理人事爭議等等。根據這些規定,人事處負責處理總統府內的人事事宜,並且根據所定的員額內派充工作人員。
第一局置局長、副局長各一人,簡任;科長七人,專員三人至五人,速記員二人,均薦任;科員六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三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四十九人,事務員十三人,均委任;雇員五十四人。 第一局設總收發室,掌理府內文件之總收、總發及登記、分配事項,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九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薦任;書記官五人,事務員三人,均委任;雇員五人。
總統府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處長之職務列等及職掌。 三、同條第二項所置員額,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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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局置局長、副局長各一人,簡任;科長七人,專員三人至五人,速記員二人,均薦任;科員六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三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四十九人,事務員十三人,均委任;雇員五十四人。 第一局設總收發室,掌理府內文件之總收、總發及登記、分配事項,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九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薦任;書記官五人,事務員三人,均委任;雇員五人。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處長之職務列等及職掌。 三、同條第二項所置員額,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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