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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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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1條,總統府設有人事處,並置人事處長一人,其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人事處的職責是依法辦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此外,人事處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從本法所定的員額內指派人員。 以參考資料來看,我找到了《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施行細則》第8條,該條規定了人事處的職掌,包括處理人事管理、設置人事制度、執行人事考核、處理人事爭議等等。根據這些規定,人事處負責處理總統府內的人事事宜,並且根據所定的員額內派充工作人員。

立法沿革 2

(0370323 制定)

第一局置局長、副局長各一人,簡任;科長七人,專員三人至五人,速記員二人,均薦任;科員六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三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四十九人,事務員十三人,均委任;雇員五十四人。   第一局設總收發室,掌理府內文件之總收、總發及登記、分配事項,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九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薦任;書記官五人,事務員三人,均委任;雇員五人。

(0850105 全文修正)

總統府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處長之職務列等及職掌。   三、同條第二項所置員額,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323 制定)

第一局置局長、副局長各一人,簡任;科長七人,專員三人至五人,速記員二人,均薦任;科員六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三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四十九人,事務員十三人,均委任;雇員五十四人。   第一局設總收發室,掌理府內文件之總收、總發及登記、分配事項,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九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薦任;書記官五人,事務員三人,均委任;雇員五人。

(08501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處長之職務列等及職掌。   三、同條第二項所置員額,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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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1 條規定:「總統府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