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2條,總統府設有會計處,並置一位會計長,其職等範圍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該處的職責是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以及統計事項。根據法律所指定的員額,可派遣所需的工作人員到該處工作。 依據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2條及相關規定,總統府會計處負責執行該府預算的核算、會計相關事項和統計事項等。派駐到會計處工作的人員應符合所定的職等範圍,並根據法定員額進行派駐。例如,如果會計處根據法律規定有五個工作人員的員額,那麼這五個工作人員就可以被派駐到會計處進行相關工作。
第二局置局長、副局長各一人,簡任;科長三人,專員二人,均薦任;科員十八人,委任,其中八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十一人,事務員三人,均委任;雇員十人。
總統府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將原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合併修正。 二、修正會計長職務列等及職掌。 三、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置員額,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鑒於本府統計事務較為簡單,茲依主計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改由會計處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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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局置局長、副局長各一人,簡任;科長三人,專員二人,均薦任;科員十八人,委任,其中八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十一人,事務員三人,均委任;雇員十人。
一、條次變更,將原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合併修正。 二、修正會計長職務列等及職掌。 三、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置員額,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鑒於本府統計事務較為簡單,茲依主計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改由會計處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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