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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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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2條,總統府設有會計處,並置一位會計長,其職等範圍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該處的職責是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以及統計事項。根據法律所指定的員額,可派遣所需的工作人員到該處工作。 依據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2條及相關規定,總統府會計處負責執行該府預算的核算、會計相關事項和統計事項等。派駐到會計處工作的人員應符合所定的職等範圍,並根據法定員額進行派駐。例如,如果會計處根據法律規定有五個工作人員的員額,那麼這五個工作人員就可以被派駐到會計處進行相關工作。

立法沿革 2

(0370323 制定)

第二局置局長、副局長各一人,簡任;科長三人,專員二人,均薦任;科員十八人,委任,其中八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十一人,事務員三人,均委任;雇員十人。

(0850105 全文修正)

總統府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將原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合併修正。   二、修正會計長職務列等及職掌。   三、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置員額,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鑒於本府統計事務較為簡單,茲依主計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改由會計處兼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323 制定)

第二局置局長、副局長各一人,簡任;科長三人,專員二人,均薦任;科員十八人,委任,其中八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十一人,事務員三人,均委任;雇員十人。

(08501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將原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合併修正。   二、修正會計長職務列等及職掌。   三、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置員額,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鑒於本府統計事務較為簡單,茲依主計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改由會計處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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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2 條規定:「總統府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