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3條,總統府設有政風處,並置處長一人,其職務列於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之間。政風處的任務是依照法律辦理政風相關事項。此外,政風處所需的工作人員應根據法規規定的人員編制派任。
第三局置中將局長一人;中、少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少將高級參謀五人至七人;上、中、少校參謀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中、少校副官一人至四人;上、中尉副官三人;並置秘書四人至八人,薦任,其中四人得為簡任;科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委任,其中十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十人至十五人,繪圖員二人,事務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必要時得置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薦派或簡派,分科辦公時,科長由高級參謀兼任之;雇員八人。
總統府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政風處係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增設,並明定處長之職務列等及職掌,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在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三局置中將局長一人;中、少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少將高級參謀五人至七人;上、中、少校參謀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中、少校副官一人至四人;上、中尉副官三人;並置秘書四人至八人,薦任,其中四人得為簡任;科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委任,其中十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十人至十五人,繪圖員二人,事務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必要時得置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薦派或簡派,分科辦公時,科長由高級參謀兼任之;雇員八人。
一、本條新增。 二、政風處係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增設,並明定處長之職務列等及職掌,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在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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