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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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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4條規定,第10條至第13條所列有官等職等的人員,其職務所適用的職系,應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選用。具體而言,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各機關應根據組織法規定的職務、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根據需要,一個職務可以列出兩個或三個職等。因此,中華民國總統府根據相關法規,在選用該組織法規定的職位時應按照職系的要求進行。例如,如果該職位屬於行政職系,則根據職系的要求選用相應的職位等級。

立法沿革 2

(0370323 制定)

第四局置中將或簡任局長一人;少將或簡任副局長一人;上校或薦任科長三人;並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科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委任,其中八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四人,事務員六人,均委任;必要時得置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薦派或簡派;雇員四人。

(0850105 全文修正)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人員進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0370323 制定)

第四局置中將或簡任局長一人;少將或簡任副局長一人;上校或薦任科長三人;並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科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委任,其中八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四人,事務員六人,均委任;必要時得置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薦派或簡派;雇員四人。

(08501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人員進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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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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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