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4條規定,第10條至第13條所列有官等職等的人員,其職務所適用的職系,應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選用。具體而言,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各機關應根據組織法規定的職務、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根據需要,一個職務可以列出兩個或三個職等。因此,中華民國總統府根據相關法規,在選用該組織法規定的職位時應按照職系的要求進行。例如,如果該職位屬於行政職系,則根據職系的要求選用相應的職位等級。
第四局置中將或簡任局長一人;少將或簡任副局長一人;上校或薦任科長三人;並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科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委任,其中八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四人,事務員六人,均委任;必要時得置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薦派或簡派;雇員四人。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人員進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第四局置中將或簡任局長一人;少將或簡任副局長一人;上校或薦任科長三人;並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科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委任,其中八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四人,事務員六人,均委任;必要時得置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薦派或簡派;雇員四人。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人員進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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