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4-1 條,總統府設有法規委員會,負責處理法制相關業務。該法規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將由總統府內部的人員派遣擔任,並且數量必須在法規委員會所規定的人數範圍內。 這意味著,在總統府設立的法規委員會中,需要擁有足夠的工作人員來進行相關的法制業務。而這些工作人員的配備,將由總統府自行派遣內部的人員擔任。根據法規委員會的規定,這些工作人員的數量有一定的範圍限制,必須在法規委員會所定員額內派充。具體的人數範圍和內部人員的分派方式,將由法規委員會自行制定和落實。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17)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行政院各部會大多設有法規委員會,負責機關主管法規之研討、審議及處理各種法制問題,惟總統府作為總統幕僚機關,卻未設有法制專責單位。為處理總統府事務所涉及之各種法制問題,強化依法行政功能,並協助總統行使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與其他相關法律所賦予之行政權限及提昇總統府法制效能,實有必要設置法規諮詢、研議及審議之專責單位,爰增訂本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行政院各部會大多設有法規委員會,負責機關主管法規之研討、審議及處理各種法制問題,惟總統府作為總統幕僚機關,卻未設有法制專責單位。為處理總統府事務所涉及之各種法制問題,強化依法行政功能,並協助總統行使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與其他相關法律所賦予之行政權限及提昇總統府法制效能,實有必要設置法規諮詢、研議及審議之專責單位,爰增訂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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