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5條的規定,總統府可以置資政和國策顧問,這些職位都是無給職的,聘期不得超過總統的任期。資政和國策顧問可以向總統提供意見,並且在國家大事上備諮詢。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資政的人數不得超過30人,國策顧問的人數不得超過90人。至於遴聘資政和國策顧問的辦法,則由總統府自行訂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 中華民國總統府官方網站
第五局置局長、副局長各一人,簡任;技正三人至五人,薦任,其中二人得為簡任;科長三人,專員二人,均薦任;科員二十人,委任,其中六人得為薦任;技士十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薦任;技佐十二人,書記官十九人,事務員六人,均委任;雇員七十八人。 第五局設鑄印工廠、製章工廠、印刷工廠,各置廠長一人,薦任。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有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無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國策顧問有給職者不得逾三十人,無給職者不得逾六十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將原條文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條規定:「置資政若干人」,未定聘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規定:「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並作文字修正。 三、依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之「國策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國策顧問原為一委員會組織體制,由總統特聘三十一人至四十七人組織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本修正草案將國策顧問與資政有關條文合併,且因其尚未設立委員會,故不擬再加規定。 四、俟本組織法修正草案通過後,國策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擬予廢止。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
立法理由一、總統府有給職資政、國策顧問之待遇支給標準,因乏相關法令明確規範,迭受立法委員及社會輿情詰責,為符社會民意之期,有必要推動改革,同時考量總統政務碁重,仍有遴聘國政諮詢人才之必要,爰刪除有給職資政、國策顧問之設置,將資政、國策顧問定為無給榮譽職。 二、資政、國策顧問之總員額,仍維持原組織法所定額度,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三、增訂第三項, 明定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由本府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五局置局長、副局長各一人,簡任;技正三人至五人,薦任,其中二人得為簡任;科長三人,專員二人,均薦任;科員二十人,委任,其中六人得為薦任;技士十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薦任;技佐十二人,書記官十九人,事務員六人,均委任;雇員七十八人。 第五局設鑄印工廠、製章工廠、印刷工廠,各置廠長一人,薦任。
一、條次變更,將原條文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條規定:「置資政若干人」,未定聘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規定:「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並作文字修正。 三、依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之「國策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國策顧問原為一委員會組織體制,由總統特聘三十一人至四十七人組織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本修正草案將國策顧問與資政有關條文合併,且因其尚未設立委員會,故不擬再加規定。 四、俟本組織法修正草案通過後,國策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擬予廢止。
一、總統府有給職資政、國策顧問之待遇支給標準,因乏相關法令明確規範,迭受立法委員及社會輿情詰責,為符社會民意之期,有必要推動改革,同時考量總統政務碁重,仍有遴聘國政諮詢人才之必要,爰刪除有給職資政、國策顧問之設置,將資政、國策顧問定為無給榮譽職。 二、資政、國策顧問之總員額,仍維持原組織法所定額度,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三、增訂第三項, 明定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由本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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